桂平市寻旺乡范泳腐竹加工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1.现场笔录1,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第一次检查,发现案源。2.证据提取单1,证明2024年08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拍照取证。
4.责令整改通知书,证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下达整改意见,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5.现场笔录2,证明2024年09月19日,执法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记录现场检查情况。6.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对其经营小作坊的相关情况做调查。7.证据提取单2,证明2024年09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时拍照取证。
2024年10月0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浔市监罚告〔2024〕46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九条 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努力配合办案机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无证经营腐竹小作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八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点,符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涉案产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2.有《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的。”从轻情形,裁量基准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国库。(凭本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的缴款方式缴纳上述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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