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电瓶车停车场所规划管控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2024〕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4〕16号)、《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导则(试行)的通知》(闽消〔2024〕109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配建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控导则(试行)的通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4〕3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和法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所设置规定,着力改善电瓶车停放场所与充电设施安全问题,逐步提升建设项目电瓶车停车场所的长效管理,全面加强电瓶车规划建设管控。
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辖区内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电瓶车的停放充电场所。其他县(市)区、高新区需参照执行。
分别针对新建建设项目、既有建筑、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电瓶车停放场所提出管控要求,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停车布局方面,一是提出电瓶车停放场所不得占用消防与安全疏散出口与通道,以及与幼托、老年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邻避要求;二是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在场地内布局的设置要求;三是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布置在地下室时的设置要求;四是符合标准要求的防雨设施不计密不计容。
停车配建方面,按照《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导则(试行)的通知》(闽消〔2024〕109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配建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控导则(试行)的通知》,明确电瓶车停车位(含充电设施)数量不小于总非机动车位数量的50%;电瓶车换算当量系数为自行车的1.2倍。
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方面,强调电瓶车停放场所(含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并对规划建设理顺流程: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
为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日常生活,明确在既有建设用地内增设电瓶车充电设施、停车雨棚等,符合《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榕政办规〔2024〕7 号)有关情形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本细则所指的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地铁站点周边、商业区、公共绿地、广场、全民健身场所等,由区政府牵头,结合真实的情况进行布置,不涉及规划调整,免于办理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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